5月18日,合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合阳县洽川镇鱼业养殖户李某的投诉,称在洽川镇某公司校某处购买了5件鱼药,使用了3件后治疗鱼病没有效果,要求予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洽川镇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校某销售的所谓“鱼药”是鱼饲料,这样的“鱼药”不仅不能治疗鱼病,而且耽误了鱼病的及时治疗,系虚假宣传,给渔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多次沟通调解,经当事双方同意,校某所在公司赔偿消费者李某3800元。(供稿: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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